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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業檢修作業指南(試行)

資料來源:蘇州市應急管理局
2019年8月5日印發
原文件名稱:蘇州市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檢維修作業指南(試行)

 

摘要:蘇州市應急管理局組織編制了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檢維修作業指南,對提升化工企業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水平,強化檢維修作業過程風險管控,有效遏制檢維修作業環節的事故發生,提出了具體、可操作性強的指南,值得企業學習、借鑒。
 


1  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設備大、中、小修與搶修作業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 30871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GB 11651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GB 16179  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GB 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AQ 3013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
AQ 3018   危險化學品儲罐區作業安全通則
AQ 3021   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
AQ 3022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
AQ 3023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土作業安全規范
AQ 3024   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安全規范
AQ 3025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
AQ 3026   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維修作業安全規范
AQ 3027   化學品生產單位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范
AQ 3028   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
《江蘇省安監局關于印發加強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蘇安監〔2016〕132號)
《江蘇省精細化工企業動火作業安全規定(試行)》(蘇安監〔2018〕1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定。
3.1 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
依法設立,生產、經營、使用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其所屬生產、經營、使用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獨立核算成本的單位。

3.2 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檢維修
全廠停車大檢維修;某一套或幾套生產、儲存裝置停車大修;分廠、車間或獨立的生產、儲存裝置的檢維修;化工裝置的維護保養;生產、儲存裝置及相關設備在不停產狀況下的搶修;根據企業的安全現狀評價中重大危險源的安全防護距離內的檢維修作業。

3.3 屬地
是指檢維修設備所屬的某一區域,該區域為企業組織架構中有明確管理負責人的一個管理單元,如:分廠、車間、獨立的生產、儲存裝置等。

3.4 檢維修作業單位
實施檢維修作業的施工單位或隊伍。

3.5 承包商
在企業的作業現場,按照雙方協定的要求、期限及條件向企業提供服務的個人或團體。

3.6 危險、有害因素
可能導致傷害、疾病、財產損失、環境破壞的根源或狀態。

3.7 危險、有害因素識別
識別危險、有害因素的存在并確定其性質的過程。

3.8 風險
發生特定危險事件的可能性與后果的結合。

3.9 風險評價
評價風險程度并確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圍的過程。

4  基本要求

4.1 企業應健全并落實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檢維修組織機構及相關人員的安全職責;
b)檢維修作業前的安全要求(包括檢維修作業前危險有害因素辨識、檢維修作業許可的辦理、安全教育培訓、應急演練、檢維修人員和安全措施落實等);
c)檢維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
d)檢維修作業結束后的安全要求;
e)檢維修作業的有關記錄以及安全規程制(修)訂等;
f)檢維修后辦理檢維修交付手續要求;
g)承包商隊伍管理。
4.2 年度檢維修計劃報企業安全和技術主管部門審核,企業主要負責人批準。
4.3 企業應按國家規定提取安全費用,專款專用,明確檢維修資金具體安排及相關負責人,做好資金使用臺賬。
4.4 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多個承包方在一個區域進行檢維修作業前,必須簽訂交叉作業相關方的安全協議。
4.5 企業應實行檢維修作業許可管理,明確檢維修作業的審批權限、流程和責任人。作業時審批手續應齊全,安全措施應全部落實,作業環境應符合安全要求。未取得《檢維修作業許可證》不得進行檢維修作業。

5  職責和資質

5.1 職責

5.1.1企業主要負責人

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
a)負責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組織制定、發布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及年度檢維修計劃;
b)負責保證檢維修作業必需的人員、安全設備設施及應急裝備等安全保障的投入;
c)負責批準全廠性停車檢維修方案;
d)必要時應指派專人或聘請第三方安全監督機構進行檢維修作業現場的監督管理;
e)負責簽發檢維修作業審批人資格證。

5.1.2 安全管理部門
a)企業安全管理部門為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考核屬地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情況;
b)負責制修訂企業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檢維修作業前危害因素辨識、風險分析管理、檢維修作業器具管理等相關安全管理制度;
c)負責組織對特殊檢維修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的審查;
d)負責對檢維修作業審批人、現場監護人、檢維修作業分析人、檢維修項目負責人等參與檢維修作業的相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考核,頒發企業檢維修作業資格證;
e)負責對企業的檢維修作業進行監督、檢查;
f)負責對檢維修作業人員、檢維修作業分析人、監護人資質的審查。

5.1.3檢維修作業負責人
a)檢維修作業負責人是檢維修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人,負責檢維修作業現場安全監督管理;
b)負責組織檢維修作業現場安全技術交底,組織并參與作業前危害因素辨識、風險分析,掌握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措施,并告知作業人員;
c)提出檢維修作業申請開工報告,負責辦理《檢維修作業許可證》,確定分析項目,帶領分析人員到檢維修作業地點進行風險辨識;
d)負責檢查檢維修作業使用的工器具,確保完好;
e)負責確認參與檢維修的人員是否具備應有的技能和身體素質;
f)負責組織檢維修作業完工驗收,組織檢查、清理檢維修現場;
g)負責組織一般危險處置及應急事故的報告與處理;
h)嚴禁違章指揮。

5.1.4檢維修作業人員
a)參與檢維修作業危害因素辨識、風險分析和安全措施的制定,熟知檢維修作業現場存在的風險及控制措施;
b)確認相關檢維修作業安全措施;
c)確認檢維修作業內容、檢維修方式、檢維修部位、地點和時間;
d)遵守企業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服從管理,遵守“未經批準的檢維修作業許可證不檢維修、監護人不在現場不檢維修、安全防護措施不落實不檢維修”的原則,在檢維修作業完成后,應清理作業現場,設備恢復正常狀態,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現場;
e)發現不具備安全檢維修作業條件時,或在作業過程中條件發生變化時,不得進行檢維修作業并及時報告監護人;
f)持《檢維修作業許可證》和相關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進行檢維修作業;
g)嚴禁違章作業。

5.1.5監護人
a)監護人應通過企業專業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參與危害因素辨識、風險分析和安全措施的制定,熟知檢維修現場存在的風險及控制措施;
b)對檢維修作業實施全過程監護,觀察作業環境和作業人員行為,及時提醒和制止不安全行為,當發現檢維修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c)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檢維修人停止檢維修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并向現場負責人報告;
d)企業聘請第三方專業化服務企業實施檢維修作業服務時,第三方服務不能替代企業監護人的職責;
e)檢維修作業時現場監護人應持監護人資格證,佩戴袖標等明顯標志,當發現檢維修作業人員、檢維修部位與《檢維修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檢維修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監護人應立即制止檢維修;當出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采取措施,停止檢維修;對檢維修作業人員違章作業且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檢維修作業許可證》,并向上級報告;
f)檢維修過程中,不得從事與監護無關的事,不得隨意離開現場;監護人換班需在《檢維修作業許可證》中簽署換班人員的名字,時間(精確至時、分),并在交接班時做好檢維修作業情況交接確認工作;現場無監護人不得進行檢維修作業;
g)緊急情況下,應立即組織現場人員進行初期事故應急處置;
h)在檢維修作業完成后,應與檢維修作業人員共同清理現場,設備恢復正常狀態,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現場;
i)涉及易燃易爆場所檢維修作業時,監護人應佩戴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全程監測,涉及有毒有害場所應同時攜帶便攜式有毒氣體檢測儀。

5.1.6 屬地負責人
屬地負責人(分廠廠長、車間主任、裝置經理、倉庫主管等)為檢維修作業點所在區域的最高管理者,有權指揮、調度屬地生產、檢修,調配屬地人力資源、應急資源等。
a)對屬地的所有檢維修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b)參加安全交底,指定檢維修作業負責人、監護人;
c)對屬地檢維修作業的危害辨識、風險分析結果、安全措施進行審核,督促落實檢維修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檢維修作業的銜接;
d)檢查《檢維修作業許可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檢維修作業許可證》應及時制止檢維修作業;
e)在檢維修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檢維修作業;
f)負責組織向檢維修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技術交底,交底內容包括裝置、設備清洗置換情、吹掃情況,以及存在的風險及周邊環境等風險因素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5.1.7 檢維修作業分析人
a)檢維修分析人員應經企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企業頒發的資格證;
b)按照檢維修作業負責人確認的檢維修點和檢維修分析項目到檢維修作業現場進行檢測分析,取樣檢測要有代表性并出具檢維修分析報告單。報告單上由分析人簽字確認,填寫分析時間(精確至時、分),并將報告單一式三份,作為《檢維修作業許可證》的附件,第一份由檢維修作業負責人放置于現場,第二份交設備使用單位留存,第三份交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c)分析方法正確,分析結果準確,對分析結果負責。

5.1.8 檢維修作業審批人
a)經過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專項培訓,取得企業頒發的審批資格證;
b)親臨現場,檢查督促檢維修作業屬地和檢維修作業單位落實安全措施后,審批檢維修作業許可證;
c)對審批的《檢維修作業許可證》負責。

5.2 人員資質
5.2.1檢維修作業負責人應熟悉生產工藝、檢維修作業程序、應急處置措施,具有危害辨識和風險分析的能力。
5.2.2檢維修作業人員應持有效的作業資格證。
5.2.3監護人應經崗位操作培訓合格,具備檢維修作業監護人資格證;了解檢維修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應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5.2.4檢維修作業負責人、檢維修作業人員、監護人、屬地負責人、審批人等參與檢維修作業的人員,需參加安全培訓并通過考核,培訓及考核記錄應歸檔保存。培訓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有關檢維修作業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安全規章制度;
b)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應采取的具體安全措施;
c)作業過程中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d)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識;
e)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
5.2.5 檢維修作業負責人、檢維修作業人員、監護人、檢維修作業分析人、屬地負責人、審批人等參與檢維修作業的人員,需參加企業每年組織的應急演練,確保一旦發生事故的避險、逃生、自救、互救能力。

6  檢維修作業審批

6.1 全廠停車大修作業由由檢維修車間、生產部門、設備部門共同編制檢維修作業計劃,報請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后實施;分廠、車間或獨立的生產系統的檢維修,由屬地編制檢維修施工方案,報請分管安全負責人或總工程師(安全總監)審批;單項工程(或單個設備)的檢維修及搶修由車間設備管理人員或班組長報請屬地負責人審批。
6.2 企業應明確檢維修作業審批程序和相關要求。
6.3 檢維修作業相關人員須按照《檢維修作業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6.4 檢維修作業審批人、檢維修作業負責人、檢維修作業人員、現場監護人等相關人員應在《設備檢維修作業許可證》上簽字確認,不得由他人代簽。
6.5 檢維修作業人員在接到屬地負責人簽名的作業許可證后,應對屬地填寫的各項內容現場進行逐一核對,每核對完一項做一個記號“√”。
6.6 檢維修作業負責人對各項內容核對完成確認無誤后應在作業許可證上簽名,同意接受作業。
6.7 屬地組織對檢維修作業人員進行包括檢維修方案、有害因素識別控制措施、應急措施、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等內容的作業前培訓,并經作業雙方簽字確認。
6.8 檢維修工作完成后,應由檢維修作業負責人檢查無誤后簽名移交屬地。
6.9 屬地負責人接到移交的簽名后,對修復的設備、管道進行現場檢查,確認無誤后簽字表示同意接受。

7  檢維修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7.1 《檢維修作業許可證》由企業檢維修作業相關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管理、歸檔。
7.2 凡是涉及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等特殊作業的,企業要嚴格執行《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江蘇省精細化工企業動火作業安全規定(試行)》(蘇安監〔2018〕1號)、《江蘇省安監局關于印發加強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蘇安監〔2016〕132號)等相關作業規定,確保安全隔絕、清洗、置換、通風、監測、用電、監護、搶救等安全措施的落實,同時辦理相應的作業審批手續,并由相關人員簽名確認,不得由他人代簽。
7.3 一張《設備檢維修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檢維修作業,實行一處(一個地點)、一證(《檢維修作業許可證》),不能用一張《設備檢維修作業許可證》進行多處作業。
7.4《設備檢維修作業許可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應變更內容、擴大適用范圍、轉移作業部位或異地使用。作業內容變更、作業范圍擴大、作業地點轉移或超過有效期限、以及作業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或工藝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理《設備檢維修作業許可證》。
7.5 《設備檢維修作業許可證》應根據特殊作業性質確定有效期限。《設備檢維修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審批后第一聯由檢維修作業負責人放置于現場,第二聯交設備使用單位留存,第三聯交安全管理部門備案,保存期限為1年。

8 檢維修作業前安全要求

8.1 企業應制定檢維修作業危害辨識和風險分析管理制度,明確分析方法、分析人員、分析程序。
8.1.1 檢維修內容、范圍確定后,檢維修作業單位應會同屬地部門根據生產操作、工藝技術和設施設備的特點,對檢維修作業活動和場所、設施、設備及生產工藝流程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和風險分析。
8.1.2 運用工作危害分析(JHA)、檢查表(SCL)、作業安全分析(JSA)等風險分析方法,進行危害辨識和風險分析,危害辨識和風險分析應涵蓋檢維修作業過程、步驟、所使用的工具、器具,檢維修設備、裝置、作業環境以及作業人員情況等。
8.1.3 對所有識別出的有害因素,應制定針對性的控制措施,消除或降低到可接受限度。
8.2 檢維修作業負責人確認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提出檢維修作業申請開工報告,負責辦理《檢維修作業許可證》。
8.3 屬地應對參與檢維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告知檢維修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應采取的具體安全措施、應急處置程序等。
8.4 檢維修作業人員和監護人應取得相應資質。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檢維修項目開項前,屬地要對作業人員的資格進行審查。
8.5 檢維修作業現場應按GB 16179和GB 2894規定設立相應的安全警示標志。同時設置危險危害告知牌。
8.6 對作業區域內的坑、井、孔、易燃易爆等場所必須設圍欄、蓋板及危險標志,夜間應設信號燈,必要時指派專人負責。各種防護設施、安全標識,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移動或拆除。因檢維修作業拆除的,作業完畢后應立即復原。
8.7 凡槽罐、設備、管道檢維修,要在切斷物料的閥門上掛設“禁止開啟”警告牌。涉及動火作業和受限空間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時,必須在閥門一側加裝盲板或拆除閥門或拆除一段連接管道,切實做到有效切斷。
8.8 停車檢修前各裝置要建立抽堵盲板臺賬,確定加裝盲板位置、編號,抽堵盲板要在盲板表上簽字確認。生產交檢修過程中,要對全裝置盲板的位置,制作出盲板標識牌,并對其進行編號,簽字確認。
8.9 對臨近施工區域的且處于生產狀態的儀表和閥門等實行隔離和掛牌措施,嚴禁碰撞和人為手動。
8.10 施工現場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存放(如汽油、柴油、油漆、酸等)必須設專庫專人保管,并設置明顯的標記。
8.11 檢維修人員要熟悉檢維修場所防火要求,滅火器材的使用和存放地點。
8.12 從事有毒有害系統檢維修和事故搶修,要備好防護器具,以備急用。
8.13 凡在檢維修作業前風險分析不到位、未采取和落實安全措施的,一律不得實施檢維修作業。

9 檢維修作業中安全要求

9.1. 作業人員應當服從現場的統一指揮和調度,并嚴格遵守作業方案、操作規程和安全防范措施。對檢維修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9.2 檢維修時,檢維修作業的各工種應根據接觸的危險化學品特性和GB 11651的要求,佩戴適合作業場所安全要求和作業特點的勞動防護用品。
9.3 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各種作業票應隨身攜帶,隨時接受管理人員的檢查,無票證者不得進入作業現場。
9.4 設備吊裝,必須進行試吊。試吊時,提升高度距地面 100 —200mm停吊,仔細檢查鋼絲繩、繩扣、繩卡、滑輪等是否牢固,發現異常應立即處理,并經檢查無誤后方可正式吊裝。
9.5 吊車在吊裝作業時, 360 度旋轉區域內和吊臂底下禁止站人。
9.6 檢維修臨時用電必須在屬地指定地點接線,埋地電纜應作出明顯的標記,電纜線過馬路時應設鋼套管保護并埋入地下或架空布設。所有電氣設備必須保證接線正確,接零或接地良好。
9.7 檢維修現場應有足夠的照明燈具,照明線路必須絕緣良好、布線整齊、固定牢靠,并經常對線路進行檢查維修。裝置檢維修時照明應統一考慮,專人負責管理,嚴禁現場亂拉線照明。
9.8 嚴禁在電氣設備供電線路上帶電作業(無論高壓或低壓),停電后還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或拆除熔斷器,同時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等標示牌,作業未結束或未得到許可不得撤銷標示牌或送電。
9.9 禁止在金屬腳手架上搭設臨時電源線路,必要時應設絕緣橫欄,并加設絕緣膠帶,以防止磨破電源線,導致腳手架帶電。
9.10 手持電動工具和移動電器用具必須絕緣良好。如在潮濕的地點如金屬構架上或金屬容器、設備、貯罐內作業時,應穿絕緣鞋和帶絕緣手套。施工現場臨時用的電焊機及其它電動工具的電源線路必須裝設漏電保護器。閘刀、空氣開關等必須盒、蓋齊全。
9.11 檢維修作業現場的每臺電氣設備應使用一機一閘一保護,嚴禁用同一開關直接控制兩臺及其以上的電氣設備。施工用的鉚焊、管焊平臺、施工用設備及工具房必須保證接地良好。并做到防雨、防雷、防雪、防潮、防水。
9.12 檢維修場所臨時配電箱(板)及電線等要經常檢查,對漏保裝置要進行功能實驗,作業完畢后必須整理集中(電線)。
9.13 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時應檢查設備漏電保護器和線路絕緣情況。
工作前應先檢查焊機有無接地及接零裝置,各接地點接觸是否良好,焊接電源的絕緣有無破損。更換焊條時一定要戴焊工手套,禁止用手和身體隨便接觸焊機二次回路的導電體,身體出汗衣服潮濕時,嚴禁靠在鋼板上或坐在焊件上工作。
9.14 焊接工藝管線及鋼結構時,二次線不允許接入管架或構架上,應直接接入一次焊接點附近。
9.15 高處切割時將被切割件捆綁在牢靠的地點,捆綁繩索高掛低用。應防止割下的材料從高空墜落傷人。
9.16 拆卸化工設備、管道、部件不得隨意拋掉,嚴防落物傷人。
9.17 設備拆開以后,重要部件應在指定地點,檢維修結束以后,應仔細檢查施工現場,認真驗收,以防雜物遺留容器內,而造成試車時發生事故。
9.18 大修(安裝、基建)時不得任意侵占廠區道路,確保消防通道暢通,檢維修結束時要清理好現場。
9.19 檢維修所在車間部門管理人員、工段、班組的安全員在檢維修時,應負責好安全工作,加強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指正。
9.20 當生產裝置或作業現場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危及檢維修人員安全時,監護人應采取應急措施,立即通知檢維修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場所,并通知屬地負責人。排除異常情況后且確認安全后,應重新審批《設備檢維修作業許可證》,否則不得恢復檢維修作業。

10 檢維修作業后安全要求

10.1檢維修結束,經檢修作業負責人確認后,立即復原因檢維修拆除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清理現場,包括設備、管道恢復到可運行狀態;清理維修拆換的配件、切割的碎片,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盡快恢復正常交通、恢復電氣、公用工程供應。
10.2 現場勞動保護用品、消防應急設備整理歸還到位,解除現場警戒、警示標識。
10.3驗收:檢維修結束,由檢維修作業單位先自檢,自檢合格后和屬地一起組織驗收工作,檢維修作業負責人應會同屬地負責人對設備進行試壓、試漏、調校儀表和聯鎖裝置。確認所有盲板、閥門,該切斷的已經切斷,該連接的已經連接,設備恢復到正常生產狀態,經驗收合格,雙方驗收負責人簽字后,方可關閉《設備檢維修作業許可證》。

11  承包商隊伍管理

11.1 企業對承包商隊伍的管理要求。
11.1.1 必須對承包商資質及能力進行嚴格審查,選擇具備相應資質、安全誠信好和安全業績優良的施工單位。
11.1.2 必須與承包商簽訂承包施工合同,明確施工內容和施工要求。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并繳納合同金額一定比例的風險保證金,明確雙方安全管理范圍與責任,嚴禁以包代管。要對承包商施工方案進行認真審核,風險加大的分項工程應組織專家論證,并由審核責任人簽字確認。
11.1.3 必須對承包商作業人員進行嚴格的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方可憑證入廠。
11.1.4 必須在進入作業現場前與承包商進行現場安全交底,安全交底包括檢維修設備狀況(包括清洗狀況),施工過程安全檢查及整改要求,安全風險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交底內容包括:作業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泄漏、火災、爆炸、中毒窒息、觸電、墜落、物體打擊和機械傷害等方面的安全風險、如何避免上述危害的具體措施以及發生異常時的安全疏散線路、需要配備的應急器材等。最后由企業和承包方雙方在交底文件上簽字確認。
11.1.5 必須對承包商作業工(器)具、設備等進行入場前檢查,合格后張貼標識方可入場。
11.1.6 必須對承包商作業人員的勞動合同與相關保險、特殊作業人員與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進行入場前核驗,核驗無誤后方可入場。
11.1.7 必須對承包商的安全管理體系及運行過程進行檢查監管,督查承包商落實自己的安全主體責任。必須對承包商作業過程采取專人全程監護,風險高的特殊作業過程(包括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一、二級重大危險源安全防護距離內動火、受限空間作業、易燃易爆場所盲板抽堵作業等)實行全程監護錄像,監護記錄至少保存3個月備查。嚴禁擅自變更作業人員、地點和工(器)具。
11.1.8 必須制定專項應急處置方案,必要時應組織預演。必須確認承包商有相應的應急預案和針對作業風險制定的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11.2 承包商檢維修作業管理要求
11.2.1 必須具有相應資質和獨立作業能力,對作業現場安全作業負全面責任,嚴禁將檢維修作業項目違約再分包或轉包。
11.2.2 必須制定檢維修作業方案,方案中包括風險分析和安全措施相關內容。
11.2.3 必須強化對施工人員的教育培訓,建立從業人員培訓教育檔案,嚴把入場考核關,考核不合格人員嚴禁安排入場作業。
11.2.4 在制定施工方案前,必須按照企業的安全交底進行現場勘察,對檢維修作業現場進行風險評價價,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11.2.5 必須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設施、設備,配置必需的安全防護器具、安全標志等。
11.2.6 必須對特殊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資質嚴格把關,做到持證上崗。安排檢維修作業人員必須是簽訂正式勞務合同、購買工傷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人員。
11.2.7 必須落實檢維修作業負責人對施工現場進行全程監護。所有作業必須經過書面許可,按作業票證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和內容作業,嚴禁擅自變更作業人員、地點和作業內容,嚴禁無票作業。主動接受企業監督。
11.2.8 必須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和技術措施,發生緊急情況應及時報告企業,必須按照企業指定的線路進行疏散,必要時應組織預演。
11.2.9 發生安全事故,應配合企業和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12 第三方監督管理

12.1 企業應積極借鑒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管理方法,有條件的企業可在工程管理中引入第三方安全管理模式,借助第三方專業化服務單位的技術力量和管理經驗,協助開展資質審查、施工指導、人員培訓和現場檢查等工作,建立企業、檢維修作業單位及第三方共同參與的安全管理模式。
12.2 企業與第三方專業化服務單位簽訂“第三方檢維修作業安全監督服務協議”,明確監督服務的任務內容、范圍、時間及其他相關事宜。
12.3 第三方安全監督機構根據相關國家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及“服務協議”要求,開展檢維修安全監督管理服務。
12.4 第三方安全監督服務的內容可包括開工前對承包商資質的審核、特殊作業人員資質、特種設備資質、作業工器具質量審核和施工過程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12.5 第三方安全監督機構成立現場安全監督項目部,任命項目負責人和現場安全監督工程師,明確項目負責人與現場安全監督工程師的職責、目標、任務。
12.6 項目負責人是駐現場第一負責人,負責對外溝通、協調,負責制定安全監督工作計劃,主持開展檢修現場安全監督管理活動。
12.7 現場安全監督工程師在項目負責人領導下,監督管理所屬區域的項目檢修及其他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發現違章行為按照規范要求及時糾正整改。
12.8 現場監督工程師在現場監督檢查中,根據違章行為和安全隱患的嚴重程度,有權在中出具局部或整個工作停工的指令。當出現以下列情況時,可出具停工指令:
a)拆除過程中出現隱患(違章),相關方未按要求進行整改;
b)當發生事故后,未對事故進行分析并采取防范措施仍繼續作業;
c)未辦理作業許可證進行作業;
d)安全措施不落實;
e)擅自變更施工方案;
f)安全設施不齊全;
g)未經過安全資質審查的相關方進入現場并進行作業;
h)相關方施工作業人員未經過三級安全教育進行作業。
12.9 現場安全監督工程師到作業現場,檢查現場機具完好情況、人員資質情況、作業環境情況,涉及到的特殊作業重點檢查“兩證”情況。(特殊作業證、特種人員作業證)。現場安全監督工程師對作業現場進行實時監督管控。
12.10 項目結束后需進行服務反饋,向企業提供詳細的總結報告,總結分析亮點、存在的不足及以后改進的方向。

表格下載:《檢維修作業許可證》/uploadfile/2019/0822/201908220945485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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